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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规则

 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明确上海市工商联信息技术商会产教融合专业委员会(以下简称”产教融合专委会”)的工作职责,保障其有效开展各项工作,根据《上海市工商联信息技术商会章程》,制订本工作规则。

第二条 产教融合专委会是上海市工商联信息技术商会(以下简称”商会”)领导下的专业委员会, 由本市企业单位、职业院校自愿组成的学术性、联合性、专业性机构,依照商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。

第三条 产教融合专委会的宗旨是在商会领导下,努力建设科学合理的“校企会”三方合作机制,以行业标准为引领、以产教融合为依托,打造校企合作、资源共享、人才培养平台,助力成员单位和上海地区职业院校高质量发展。

第四条 产教融合专委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合规、公平公正。

 

第二章 职责

第五条 产教融合专委会行使下列职责:

(一)为成员院校与企业提供交流、沟通和支持平台,积极促进产业和职业教育深度融合;

(二)推动职业教育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,提升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;

(三)深入开展产教融合的研究、探索和实践,推动校企合作、人才培养与就业促进;

(四)收集、公布相关统计数据,建立产教融合信息交流平台,促进会员间的沟通与合作;

(五)举办产教融合的培训、论坛、研讨会和国际交流等活动,与各地机构广泛合作;

(六)承办商会和上级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。

 

第三章 成员单位

第六条  相关企业单位、职业院校在加入上海市工商联信息技术商会后,承诺遵守本工作规则,即可成为产教融合专委会成员单位。

第七条  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提出全体会议议案的建议权;

(三)对产教融合专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;

(四)平等参与专委会各项活动;

(五)成员单位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。

第八条 成员单位承担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产教融合专委会工作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,执行产教融合专委会的决议;

(二)营造有序竞争、规范经营、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环境,维护产教融合专委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;

(三)关心、支持产教融合专委会工作,积极参加产教融合专委会的各项活动;

(四)成员单位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。

第九条 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一名负责人作为代表,参加专委会的会议和活动。成员代表一经确定,应具有相对稳定性,成员代表的意见应视为成员单位的意见。如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发生变更,应及时将新的成员代表报产教融合专委会秘书处备案。

 

第四章 全体会议

第十条  产教融合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(以下简称”全体会议”),由产教融合专委会全体成员组成。

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:

(一)审查和批准产教融合专委会的各项基本规章制度;

(二)选举产教融合专委会主任、副主任单位;

(三)参与研究制定产教融合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,审查和批准年度工作报告;

(四)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。

第十二条 经主任、副主任单位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,可以召开临时会议。如遇特殊情况,会议可以线上方式召开。

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单位召集。召开全体会议,应当于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前通知全体成员单位。全体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商会领导参会指导。

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参加方能召开。全体会议的议题由成员单位提出,经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审定。秘书处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。

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,每一成员单位一票。特殊情况下,可以根据需要采取线上投票方式进行表决。

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决议需到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以线上投票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。

 

第五章 主任、副主任

第十七条  产教融合专委会设主任一人,副主任若干人,由主任、副主任单位指派的成员代表担任。主任单位由商会提名,副主任单位由主任单位提名,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,每届任期与商会任期相同,连选可以连任。

第十八条  产教融合专委会主任、副主任选举产生后,由商会理事会聘任,在商会理事会领导下主持产教融合专委会工作。

第十九条 产教融合专委会主任行使下列职责:

(一)主持召开全体会议,或委托指定副主任召开全体会议;

(二)领导和组织产教融合专委会各项重要工作;

(三)向全体会议和商会理事会报告工作;

(四)提名聘任秘书长的侯选名单;

(五)履行商会或全体会议授予的其他职责。

 

第六章 秘书处

第二十条  产教融合专委会设立秘书处,负责日常事务。

第二十一条  产教融合专委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,由主任单位推荐和聘任。

第二十二条  秘书处行使下列职责:

(一)负责全体会议的组织工作;

(二)具体落实全体会议的决议事项;

(三)负责产教融合专委会日常管理工作;

(四)负责全体会议和主任交办的工作。

 

第七章 附则

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经产教融合专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商会核准后生效。

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产教融合专委会全体会议负责修改,由秘书处负责解释。